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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章程

防洪,不只是防災,而是創造安全感的空間。

治理之道,在於順水而行,逆境而穩。

03-新北市水利技師公會章程.pdf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新北市水利技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技師法及人民團體法設立之自由職業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會員聯繫、聯絡感情、保障應有權益、充實水利學識並提高專業技術水準、砥礪品德、發揚服務精神及協助推進國家建設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會員大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會員聯繫之促進。
二、關於會員糾紛之調解。
三、關於會員福利之實施。
四、關於會員法益之保障。
五、關於業務章則及公約之訂定。
六、關於水利工程技術研究改進之提倡及刊物出版事項。
七、關於業務問題之解釋及仲裁。
八、關於對外聯絡之保持。
九、關於本會會務及決議之執行。
十、協助推進國家建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依技師法執業或依營造業法受聘於營造業或依營造業法辦理簽章之水利工程技師,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領有中華民國水利技師證書,但未依技師法執業且未受聘於營造業或未依營造業法辦理簽章之水利工程技師,得申請加入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 凡欲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先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證件,送由本會根據有關法令審查合格後,即通知其繳納入會費,並由本會將入會會員名冊連同相關證件影本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再通知其繳納常年會費,發給正式會員證,始可正式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有關單位通知或由本會會員五人以上檢舉,經查明屬實,並經理事會通過、將其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予以註銷其會籍。
一、喪失水利技師資格者。(違反技師法及有關法令,懲處有輕重之分,是否達註銷會員資格,如喪失技師資格應以主管機關裁定為依據)
二、會員不依規定繳納會費滿一年以上,經警告無效者,得經理事會議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通知其退會。
第十條 會員自動申請退會者,自動將會員證繳回本會,並向本會聲請註銷會籍,再由本會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註銷之,否則經本會查覺將主動予以辦理撤銷其會籍。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1會員為1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上述之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欠繳會費滿6個月(或年),經函請繳費逾3個月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一切權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得申請保留會籍並停權:
前項保留會籍應向本會申請並繳回當年度會員證。會員保留會籍期間暫停一切權利義務,其資歷應予扣除。
會員停權後申請復權者,應繳交當年度常年會費後,恢復一切權利義務,無須繳納入會費及福利金。
第十六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七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福利金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不利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九條 贊助會員之權利及義務如后:
一、享受本會刊物及訊息。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相關活動。
三、具有發言權,但無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
四、申請加入贊助會員需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無需繳納福利金。
五、繳納贊助會員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壹仟伍百元。
六、具有贊助會員資格五年以上者,如依技師法有關執業規定申請成為正式會員時,得免繳福利金。
第五章 公約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二人,設監事會,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全體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以次多者為候補。理事會應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監事會應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監事如有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照選舉得票數依次遞補之,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后:
一、 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案。
二、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處理日常會務。
三、 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之當然主席。
四、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理事長。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三十條 本會會議分列如后:
一、會員大會: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於大會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
(二)臨時會議: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於會期前七日通知各會員並公告之。
(三)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二、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加開臨時會。
三、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加開臨時會。
四、 理監事聯席會議:於必要時由理事長會同常務監事加開之,如常務監事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理事長召開之。
五、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如有事故應事前書面請假,連續請假二次者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二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者依次遞補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會議如採視訊方式,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同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會員大會須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大會決議須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如出席會員不足法定人數兩次,再行召集時,而實到人數已達會員總數三分之一時,得以實到人數開會。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監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須有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須有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之經費如后:
一、入會費每位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每位會員每年新台幣陸仟元,於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一次繳納之。
三、業務費按會員承辦案件計算,其收繳辦法另定之。但無收繳必要時得予停止,停收或恢復收繳均應 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前項業務費,應視同本會基金,在動用前應造具事業計劃及預算呈報主管機關核准。
四、福利金新台幣壹萬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會經費及預算應於年度開始前兩個月內,由監事會查核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本市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章 組織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應訂定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作為會務工作人員管理之依據。
前項服務規則應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及勞政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置總幹事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會為推行會務,得設學術、法規、審查、出版、鑑定、福利、服務或其他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條 凡對水利事業有特殊成就或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由本會會員提出,經理事會通過,聘為本公會顧問。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四十二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1會員以代理1人為限,且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四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不利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四十四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十五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四十六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2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第四十七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7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函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30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參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陸仟元。
三、福利金:新臺幣壹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四十九條 本會之財務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本會理事會每年編造工作計畫(報告)、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2個月內,連同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件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會員大會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五十一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五十二條 凡本會退會之會員,再申請入會時,如在退會前有欠繳費用者,應繳清舊欠費用後方准入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